江 苏 省 总 工 会
苏工发〔2014〕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江苏省模范职工小家、江苏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
《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江苏省模范职工小家、江苏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总工会主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14年7月18日
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江苏省模范职工小家、
江苏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江苏省模范职工小家、江苏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是省总工会授予工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是省总工会授予工会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为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八项工程”、推进“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授予在我省区域内依法建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以及其它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县(市、区)总工会。省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授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等。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授予基层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含)以下干部、各地招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原则上不重复多次授予。
第五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维权到位,服务职工成效显著;工作规范,制度健全完善;作用明显,促进发展积极作为;职工信赖,党政满意。
第六条 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职工、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工会工作创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职工群众满意。
第七条 评选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工会工作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一)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应自下而上产生,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条件申报,经上级工会审核同意,省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省总工会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向会员公开;申报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须经民主推荐程序。
(二)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须有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市级模范职工小家或其它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申报省优秀工会工作者,须有市级以上荣誉基础。
(三)厅局级(含)以上工会领导干部,不作为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对象。
(四)近三年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未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争议且企业败诉案件,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发生超过政府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严重职业病危害、职工群访和群体性事件等情形之一的单位,其工会集体和工会主席不得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
第八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每五年评选表彰两次。特殊情况需即时授予称号的,由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推荐申报,经省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省总工会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对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省总工会对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颁发证书、奖状或奖牌,对2014年以后获得的省模范职工之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条 省总工会在表彰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同时,对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状、省工人先锋号和省五一劳动奖章。
第十一条 关心、爱护在建家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基层工会干部。省总工会定期组织部分获得省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单位的工会主席和省级以上优秀工会工作者参加疗休养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在省总工会指导下,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区和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三)宣传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四)关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以《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分类考核细则》为依据,分层、分级对省模范职工之家进行考核评估和复查验收。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其考核评估分值须在85分以上。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和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分别对所属区域(行业)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进行考核验收;省总工会重点对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工会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进行考核验收,并适时对其它各类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进行抽查。
省模范职工小家由所在基层工会及其上级工会依据《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基层工会)考核验收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细则进行考核验收。
原则上每五年对已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工会集体复查验收一次。
第十五条 落实会员评家制度,以会员或所属基层工会满意度为标准,会员评家满意率应在85%以上。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三)发生职工群访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履行维权职责不到位,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等情况,拒不改正的;
(五)未依法缴纳工会经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复查验收综合评估分值低于70分或会员评家满意率低于70%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它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其它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八条 撤销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向省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省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