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best365官网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公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介绍信、协议书、证件、证书、公文、函件、合同文本及best365官网对外行文等材料用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best365官网公章
best365官网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徐州经贸高等职业best365官网”,用于以best365官网名义上报、发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第五条 best365官网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学生毕业证、结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第六条 best365官网下属各系部公章
best365官网所属各系部及职能部门的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代表best365官网,不对外用章。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校领导名章
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要用于毕业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等。
第三章 用印审批和登记程序
第九条 校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属内部业务应使用本职能部门印章的,则不用best365官网印章。
第十条 对于需加盖best365官网公章的公文、函件、介绍信、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拟文单或材料原件有经办人、分管校长、校长签字的,可以直接用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前款所列材料,无拟文单或材料原件无签字手续的,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登记簿,报校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方有效。由校各部门经办的事务,需要以best365官网的名义形成公文等材料的,经办人填写用印审批登记簿后,应先经部门领导签字,再由校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方有效。
第十一条 校办公室配备订本式用印审批登记簿,每次用印由用印人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材料名称、批准人、用印部门、经办人、用印数等项。
第十二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十三条 根据校领导授权,系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本部门用印。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四条 用印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整,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证书等材料上用印,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文件内容有误、文字不清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五)不是以best365官网名义形成的公文等材料,不得加盖best365官网公章。
第十六条 校办公室主任(或其他负责用印人员)负责对用印审批登记簿进行审查,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符合条件的方可在审批登记簿注明的材料上加盖best365官网公章。
印章管理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印章管理人应核实用印审批登记簿、用印材料、一致无误后方可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人。
第十七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由校办公室专人专柜保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best365官网相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公章管理人员离校时间较长时,必须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公章要指定专人暂时代管。返校后就代管期间公章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及时进行交接。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九条 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专人携带前往。使用完毕后立即交还校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best365官网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best365官网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公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