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贸校委【2018】21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负面问题清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各支部:
现将市供销社党委《关于印发<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负面问题清单(2018年修订)>的通知》(徐供委[2018]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逐条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best365官网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徐供委〔2018〕19号
关于印发《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
负面问题清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关于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快“三清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现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予以问责的负面问题清单(2017年修订)》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各级党组织、各处室要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结合“三清示范社”创建、机关“作风提升”专项行动和廉政风险点查找,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廉政风险,坚守廉洁底线,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附件:《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负面问题清单(2018年修订)》
中共徐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2018年5月22日
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
负面问题清单
(2018年修订)
为深入落实“四种形态”和严管厚爱要求,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以及省市党委、纪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作风建设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进行疏理归纳,并制定本负面问题清单。
一、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问题
1.违反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对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选择性执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3.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在党内搞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或进行交换。
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对上级交办的任务不接受、不服从、不执行,影响工作推进。
6.对党不忠诚,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7.组织、参与、资助各类与身份不符的非正规社会组织,未经组织批准,在社会组织兼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9.在QQ、微信、博客、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转发、评论不良言论和小道消息,转发淫秽色情图片和不良视频。
10.在公开场合、社交场所或涉外活动中,妄议滥评上级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1.通过信访、举报、造谣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诋毁,或者妨碍他人正当行使批评、检举、控告权利。
12.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到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准确,存在瞒报、错报、漏报情形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报。
13.干部档案填写不真不实不全,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观上故意欺骗组织。
1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分配、调动、交流、培训等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履职。
15.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席论坛、庆典等社会活动。
1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17.未按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18.在组织对个人进行调查问询时,采取串供、包庇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对抗审查。
19.对身边人员违反党规党纪行为放任不管、知情不报、纵容支持。
20.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或未及时上交证件,未按审批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国(境)等情形。
2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且没有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备案。
22.违反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程序,涉及重大事项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权专权。
23.在民主推荐、评先评优、干部选任、职务晋升、党员发展中,进行拉票、贿选、助选和请客托请等非组织活动,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24.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
二、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问题
1.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影响。
2.不主动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违规干预监督执纪审查活动,违规插手、打听具体问题和案件处理。
3.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或直接影响、改变企业决策,谋取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4.工作责任心不强,岗位适应性差,无法独立完成任务,或对应配合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配合协作不力,影响工作开展。
5.在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中,不认真准备、不如实报告,存在被动应付、弄虚作假、夸大成绩问题,造成一定损害或不良影响。
6.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公务员日常考核和工作记实,不参加所在单位、处室的日常会议、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不参与支部、工会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7.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扩散未公开事项和需保密内容,非因工作需要私存、隐匿干部选任、纪律审查或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方面的重要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8.在安全生产、后勤管理、信访接待等方面失职失误,引发舆情关注、群众投诉、群体性事件或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案件,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9.工作中缺乏敬业担当精神,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在解决疑难问题、化解重大矛盾、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方面存在畏难抵触、拈轻怕重、吃拿卡要等“中梗阻”现象。
10.在正常工作期间,利用单位计算机从事炒股、玩网络游戏、网上购物,收听收看音乐、影视剧、在线直播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访问内容低俗、不健康的网站;在社交论坛、互动版块发表、发布、传播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观点、信息、言论。
11.违反保密规定,使用联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递涉密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增删、出借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私自改动各类信息系统账号和IP地址配置。
12.不严格执行机关请销假和年休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以上不上班,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以上。
13.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开展日常教育和监督。
14.不按规定推进落实政务、党务、企(校)务公开,侵害职工群众知情权。
15.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走访慰问等工作中,不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不正确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优亲厚友、假公济私,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16.不顾单位实际和群众意愿,不经可研论证和集体研究,盲目投资决策,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
17.在绩效测评、民主评议、干部考核或班子年度考核中,满意或优秀票数较少,被干部群众评议为较差及以下等次,或者干部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
18.因对工作纪律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违纪违规现象查处不力、管理不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实等原因,被相关部门、机构检查发现或通报问责,影响机关形象和绩效考评成绩。
19.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
三、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问题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
2.收受、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参与、接受利益关系人宴请、旅游、健身等消费活动。
3.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福利等额外利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违规从事经商、炒股、资金拆借等盈利性活动。
4.违反财经规定,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借用会议、活动之机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不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5.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侵占、长期留置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利用所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6.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先进模范、老干部不在此限)。
7.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或公款私存、套取利差,不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
8.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9.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超标准采购,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10.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或宴请、健身、娱乐活动安排;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
11.未履行审批手续,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予以接待,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12.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因休假、探亲、旅游、会亲访友等原因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所属单位或利害关系人转嫁、报销个人费用。
13.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安排群众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4.不按规定标准安排接待,超标准安排工作餐,超规定范围安排陪餐人员;工作餐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居民小区“一桌饭”等隐蔽场所违规吃喝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除外事接待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安排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15.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不安排集中乘车,不合理使用车型,不控制随行车辆。
16.接待单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17.会议费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没有单独列示,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没有按照规定报批及规范标准组织召开二、三、四类会议。
18.会议费未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而向参会人员收取,或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19.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20.不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或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不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提供高档菜肴,安排宴请,上烟酒;会场摆花草,制作背景板,提供水果。
21.异地部门间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没有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22.出差人员没有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没有自理;没有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按规定报销。
23.在出差期间,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24.违反培训费管理办法,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培训活动;以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安排宴请或组织高消费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在培训费中列支其它费用;在培训期间违反规定安排调研、考察、参观活动。
25.没有严格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非经单位批准或非因工作原因,借用、调用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6.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27.不按规定提前报备或违反廉洁承诺,筹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用微信开网店、做微商,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
29.不注意净化朋友圈、社交圈,社会交往杂滥;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生活低级趣味;存在酗酒、赌博、吸毒、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家庭、邻里关系不睦,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30.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监管教育,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身边人员或下属被组织和纪检机关问责追责。
31.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等作风建设制度规定不力,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32.在政治巡察和作风整饬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经组织调查核实认定情况属实。
33.其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需要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