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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est365官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8-30  点击数:

各支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委第六巡察组巡察best365官网党委的反馈意见,best365官网党委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总体安排,研究制定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best365官网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营造良好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徐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共best365官网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best365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st365官网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权责对等、依法依纪、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部门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best365官网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不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未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责任分解,导致任务落实不力的;或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纪律涣散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不实、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级党组织和best365官网党委改进作风相关规定不认真贯彻落实,存在“四风”突出问题的;

(四)对市委巡察反馈意见及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部门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未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的;

(二)部门班子其他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未定期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未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的;

(三)对党员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部门班子成员和部门教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察、失管责任的;

(四)对best365官网党委、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不带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中组织协调不力、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的;

(二)未能有效维护党的纪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未能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对案件查办未做到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未做到在向best365官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

(五)对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四风”突出问题执纪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蔓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

(六)未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力,造成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长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部门领导班子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二)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三条 对部门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时,部门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部门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部门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受到党政纪处分,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涉及职务、工资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上报或办理。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由组织人事处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八条 部门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党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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