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28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包括:(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包括:(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包括:(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包括:(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包括:(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包括:(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包括:(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包括:(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包括:(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2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