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发〔2019〕38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市各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工会,市级机关工会工委、市教育工会:
为进一步健全困难职工的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程序,做好困难职工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总工会研究,制定《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总工会
2019年7月18日
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
为深入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做好困难职工精准识别、规范认定、有效帮扶,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总工会研究,制定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具体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苏工办〔2017〕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8〕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符合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为徐州市特困职工,档案层级为“全国级”,发放《特困职工证》;符合徐州市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为徐州市困难职工,档案层级为“地市级”,发放《困难职工证》。当年度已认定为徐州市特困职工的,不再认定为徐州市困难职工。
(一)徐州市特困职工认定对象和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包括实际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徐州市特困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但不超过1.3倍,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或接受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含)以内,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对象和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包括实际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徐州市困难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徐州市低保标准,已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扣除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支出费用,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1.3倍,但不超过2倍,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或接受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但不超过3倍,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具有下列(1)-(11)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徐州市特困职工:
(1)未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3)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best365官网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6)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7)家庭有大额存款的;
(8)在申请、核查阶段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的;
(9)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不愿填报《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
(10)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11)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具有上述(1)-(10)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徐州市困难职工。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在职职工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申请材料。
2.调查: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安排2名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5)和《申请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附件6),并留存走访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公示: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申报单位或申报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主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相关材料(包含公示照片和公示结果)上报区、局(公司)工会。
4.审核:区、局(公司)工会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明细表》(附件7),并对不少于30%的申报家庭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附相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5.审批:市总工会通过“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附件8)。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通过的,下发《特困职工证》或《困难职工证》。
6.建档:市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建立纸质档案,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
三、日常管理
(一)救助标准
1.帮扶徐州市特困职工可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各级工会经费。
符合生活救助的,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符合助学救助的,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
符合医疗救助的,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执行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法律援助执行徐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2.帮扶徐州市困难职工可使用省总工会专项资金、本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本级工会经费,不可以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资金。救助标准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帮扶人数和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二)复核
区、局(公司)工会要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复核。重点对申报内容,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进行核实核准。复核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困难职工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困难职工家庭(含重病、重残、子女上学),半年复核一次;
2.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季复核一次;
3.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困难职工家庭总数的20%。
推行“工会组织+社会组织+职工志愿者”工作模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入户复核、帮扶等工作事项。
(三)退出
1.困难职工档案清理的情形有:
(1)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的,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
(2)因病致困建档的,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或已死亡;
(3)家庭人均收入提高,生活状况改善,超出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
(4)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5)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6)其他不符合建档要求的。
2.退出程序
(1)申请。困难职工符合档案清理情形的,要向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进行报告,书面申请退档;本人不愿书面申请退档的,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书面提出退档申请。
(2)退档。对职工或单位申报及复核中发现的不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取消困难职工待遇,予以退档。
(3)告知。向退档困难职工送达《困难职工退档告知书》,收回并注销《困难职工证》或《特困职工证》。
(4)回访。对刚刚脱离困境的职工家庭,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要继续关注其家庭生活动态,开展入户回访,有书面回访记录。
(四)罚则
1.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困难职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帮扶资金。
(1)当事人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困难职工资格的;
(2)在享受困难职工待遇期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变化,超出困难职工条件范围,未主动向原申请单位报告,继续享受待遇的;
(3)妨碍正常工作,侮辱打骂工作人员的;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条例处罚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从事困难职工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困难职工申请,对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或者不审批;
(2)对明知不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
(3)收受申报人员财物。
附件:1.困难职工申报材料
2.家庭成员认定及人均月收入计算方法
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4.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报表
5.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7.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明细表
8.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
附件1
困难职工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报表》;
3.《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新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5.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面)复印件;
7.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等,其中在职职工可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个人工资单(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或者提供工资收入银行流水;
8.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户籍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9.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需自己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须提供最近一年度缴费清单;
10.属于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
11.有子女上学的,应提供子女就学证明(学生证复印件或best365官网证明)及学费、学杂费、住宿费、寒暑假交通费等证明材料;
1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
1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医院的病情证明;
14.夫妻离异的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15.患大病的职工或家庭成员应提供病情证明及最近一年医药费发票复印件;
16.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家庭成员认定及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认定
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必须是与申报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人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家庭人均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按户籍为单位、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家庭总收入包括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具体项目包括: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商业保险金等;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征收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其他按照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农村户口的职工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收入以及每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分红等。如计算有困难的,按上年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收入计算。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六)政府、社会、best365官网等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按照收入相应比例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十一)因征收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十二)政府发放的临时物价补贴、节日慰问(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十四)困难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五)出租原有住房的收入中用于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费用;
(十六)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廉租住房补贴;
(十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附件3
重大疾病的病种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范围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范围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