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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

来源:  时间:2018-09-01  点击数:

关于做好2017年度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市级机关工会工委,新城区管委会工会工委,市教育工会,市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实施补助,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2017年度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8年1月3日下班前将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传真至市总办公室(传真电话83758450),电子版请一并报送至邮箱xzzghbgs@163.com

联系人:仇煜,联系电话80805709,18052159690

附:《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附:

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全总、省总工作要求,推动工会改革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实行补助。

第二条 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市直属单位工会;基层工会。

第三条 创新项目按年申报,设置示范项目、优秀项目、入选项目三个等级,原则上每年补助项目30个。其中,示范项目5个,优秀项目10个,入选项目15个。

第四条 市总工会成立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机关各部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创新项目办”),具体承担各环节组织、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创新项目办设在市总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总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的工会工作创新项目应聚焦本单位主业主责,为当年内完成的工作和举措,并符合“五有四显著”标准:

(一)“五有”标准

1.推动工作有思路。在推动本单位主业主责方面,能够创新思路方法,敢于打破常规,取得显著成绩。

2.重点工作有突破。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总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有创新举措、实现重大突破。

3.向上争取有作为。主动创新方法、拓展路径,在向上级工会、本级党委政府争取有利于工会发展的工作方面有思路、有办法,做出积极贡献。

4.化解难题有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会工作实际,敢闯敢试、勇于担当,在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难点问题上,创造性开展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5.服务职工有实效。坚持主动服务、超前服务、真情服务、跟踪服务,强化作风改进和效能提升,得到基层满意、企业好评、职工群众支持,取得良好效果。

(二)“四显著”标准

1.创新程度显著。申报项目在目标设置、推进机制和方法路径上有鲜明创新内涵、创新思路和创新举措,在创新方向和任务内容上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总重点任务相一致。

2.争先创优显著。申报项目实绩突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处于先进水平,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相关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在全市相关考核评比中位居前列。

3.实际效益显著。申报项目能够持续产生实际效益,对工会各项工作改进有较大推动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和推广。

4.社会影响显著。申报项目在国家、省级或市级层面改革中取得重大突破,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各参评单位实施办法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总中心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对拟申报创新补助的项目,填报《徐州市工会工作创新项目申报表》(附后),并附文字说明(2000字以内)和相关证明材料,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创新特点、工作成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指定期限内报创新项目办备案。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当年内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跨年度项目在当年内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完成任务的,可以申报。

第八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推进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注明联合单位,进行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的项目,除牵头单位外,联合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创新项目办对申报项目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创新项目不属于该单位主业主责范围的,不得申报。在往年创新项目申报中已获得补助的项目,以及项目实质内容与往年项目雷同或基本接近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总直属工会单独或参与联合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基层工会由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或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定并统一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主管工会不得超过3项。

第四章项目审定

第十一条 市总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审定。

(一)初审:创新项目办按照评选条件,根据报送材料,采取集中会商方式,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总领导审定后,进入评分环节。

(二)评分:由创新项目领导小组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市总领导、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规则(另行制定),独立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实名评分。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45个左右的入围候选项目。

(三)审定:创新项目办根据评分结果,提出等次建议,报市总党组会研究,最终确定30个补助创新项目及等次。

(四)公示:创新项目在工会网站、市总微信公众号、相关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创新项目办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同意,退出评选;无异义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确定为创新补助项目。创新项目办应将复核结果及时向异议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年度工会工作创新项目,按等级分别发放项目补助。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下发创新项目及等次情况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如评定工作相关人员与项目评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工会工作创新项目评审工作接受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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