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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职工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8-20  点击数:

 

关于做好困难职工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市级机关工会工委,市教育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指示要求,深入好做困难职工建档立卡、精准帮扶工作,根据《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现就做好徐州市特困、困难职工集中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徐州市特困职工认定对象和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包括实际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徐州市特困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610元),但不超过1.3倍(793元),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或接受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 () 1220元)以内,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对象和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包括实际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徐州市困难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徐州市低保标准,已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政府认定的低保户),扣除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支出费用,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1.3倍(793元),但不超过2倍1220元),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患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或接受特殊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一、二级)、职业工伤与职业病(一至四级)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徐州市低保标准2倍(1220元),但不超过3倍(1830元),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徐州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1)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具有下列(1)-(11)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徐州市特困职工:

1)未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3)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best365官网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6)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7)家庭有大额存款的;

8)在申请、核查阶段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的;

9)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不愿填报《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

10)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11)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拥有2()以上住宅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徐州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徐州市住房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具有上述(1)-(10)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徐州市困难职工。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请:在职职工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申请材料,集中申报截止日期至8月31日。

2.调查: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安排至少2名调查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江苏省徐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申请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并留存走访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公示: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申报单位或申报社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主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区、局(公司)工会。

4.审核:区、局(公司)工会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困难职工申报材料明细表》,并对不少于30%的申报家庭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附相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5.审批:市总工会通过“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徐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通过的,下发《特困职工证》或《困难职工证》。

6.建档:市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建立纸质档案,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

三、有关要求

困难职工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困难职工集中申报工作。

(一)加强宣传。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和救助政策,确保把符合条件的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把好申报审核关,确保申报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

(三)规范程序。各级工会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公示,区、局(公司)工会实地抽查等工作制度, 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申请人及各级工会填写上报的各类材料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徐州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本次集中申报工资收入、医药费等各类支出有效时间段为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超出此时间范围的不予计算。

特困、困难职工实施动态管理,本次集中申报请各区总工会、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今后每月20日之前可向职工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特困职工证、困难职工证即将到期的,应提前两个月递交申报材料。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困难职工集中申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

联系人:市总工会权益保障:张茹,电话80805627;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黄威、唐亮,电话83611286。

 

 

                            徐州市总工会

                           2019年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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