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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1、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①、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②、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③、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④、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6、从业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培训方式:服务中心聘请防疫站同志授课,服务中心组织学习食堂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食堂卫生和营养知识,组织食堂、餐厅主任、员工外出参观学习,食堂、餐厅各经营部门自己组织员工进行学习等。通过学习使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