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不断提高公务卡消费比例,减少公务消费使用现金支出,根据印发《关于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范围要严格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它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也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断提高公务卡消费比例,减少公务消费使用现金支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局财务部门更新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五条 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六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七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经过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八条 个人消费可用公务卡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持卡人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内五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并附公务卡刷卡凭据等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局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书面说明情况,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财务部门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报销现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和市级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对持卡人公务卡消费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处室(单位),由该处室(单位)负责人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局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待局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对公务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可联系发卡行按其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查询;持卡人如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产生疑义,可到财务部门查询。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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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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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务卡
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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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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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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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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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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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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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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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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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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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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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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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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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未列市级采购目录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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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交通
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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